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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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21日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传来喜报,李海明检察官荣立全市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
李海明,男,中共党员,2013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
2018年大武口区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后,李海明同志敢挑重担,勇担使命,主动承担起公益诉讼办案工作。面对公益诉讼这一全新领域,他刻苦钻研理论、认真探索实际,办理了一系列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大武口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发挥了主力军和排头兵作用,实现了该院公益诉讼办案量年均增长35%的跨越式发展。因办案工作突出、业务能力出众,被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1次、先后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先进共产党员,展现了新时代一名检察官的风采。
2020年新年伊始,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中发现,辖区部分直饮水机经营单位在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小区内安装经营直饮水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饮水卫生安全隐患。
李海明同志结合多年办案经验,聚焦这一社会民生热点问题,多次走访实地探查,带领办案组成员深入辖区各小区对直饮水机安装经营情况进行了1个多月的地毯式、拉网式排查,摸清了辖区直饮水机经营的责任主体、经营现状、问题症结,询问经营主体、走访社区居民、调查收集主要证据。确定辖区有4家直饮水机经营单位在大武口城区31处小区内共安装经营40台直饮水机,安装前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过程中还存在未按规定频次进行水质检测并报送检测资料,未定期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等6类违法情形,老百姓的饮水安全不能有效保证,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李海明同志认真梳理案情、拟写审查意见,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告院领导,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了石嘴山市首个涉及直饮水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辖区直饮水机的安装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摸底调查,保证直饮水机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作为该案的主办检察官,他多次与卫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阐明检察建议的法理依据,共商整改措施和治理难点,积极督促卫健部门依法履职,对辖区362个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情况进行了摸底和监督检查,指导三县区卫生健康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直饮水机规范经营、水质达标,推动形成了直饮水机监管长效常治机制,凝聚了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管的合力,守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该案例先后被《宁夏法治报》、石嘴山市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采访宣传,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的良好效果。
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李海明同志始终热爱着自己的工作,投身于公益诉讼检察事业,兢兢业业、依法履职,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绽放着一名新时代检察官的风采,诠释着人民检察官这一崇高称号的深刻内涵。